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巾帼建功、文明创岗,为进一步提高我部门护理人员整体素质,顺利开展“巾帼文明岗”的创建活动,使我部门的创建工作能按计划、有步骤地实施,特制订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“巾帼文明岗”是以妇女为主体,在医疗、教学、科研、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,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妇女集体、妇女岗位和妇女工程。
第三条创建“巾帼文明岗”活动,要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,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。要将我部门以往开展的类似活动与“巾帼文明岗”有机结合,逐步在名称上统一、操作上并轨。以行业为主导,形成创建“巾帼文明岗”活动团结协作的生动局面。
第二章 创岗条件和要求
第四条 创建“巾帼文明岗”应具备的条件:
(一)有组织机构。本部门由女性组成,成立创岗工作领导小组,主要负责人为女性,妇女组织健全,妇女工作有成效。
(二)遵纪守法好。岗位成员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纪守法, 廉洁奉公,带头树立和倡扬社会主义荣辱观。
(三)业务技能好。岗位成员发扬“自尊、自信、自立、自强”精神,努力学习,爱岗敬业,熟练掌握业务技能,有相当数量的妇女成为岗位能手或标兵。
(四)工作效益好。岗位成员团结协作,工作成效突出,社会效益、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,成为行业榜样;诚实守信,办事公道, 服务优质,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,献爱心,讲奉献,受到公众好评。
(五)创建目标明确。创建活动的计划和目标,公开服务承诺,接受群众监督,并将创建目标实行量化,不断提高创建水平。
第三章 考核、监督与管理
第五条 “巾帼文明岗”考核内容
一组织领导
1. 争取领导重视,建设工作有专人负责,有计划,有措施,有总结,并列入本岗位的工作序列。
2. 建立健全建设工作机制。
3. 加强舆论宣传,营造氛围。
4. 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,针对工作及业务中碰到的问题,进行探究研讨,商量解决对策,作好下一步的工作打算。
二思想道德教育
1. 抓好政治理论学习、规范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,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。
2. 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,开展自尊、自立、自信、自强的教育活动,团结友爱、互助互济、无私奉献、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和业务水平。
3. 发扬巾帼精神特色,优化医疗服务,提高业务素质。
三 业务工作
1. 结合区巾帼文明要求,定期开展同行之间的交流,提升我部门的业务素质及每个岗员的责任感与使命感,能更好地投入护理操作中。
2. 结合业务活动,加强业务知识学习,鼓励女职工积极参加学历教育,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水平。
3.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心理需求,积极开展有益于女教职工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,关心女职工的身心健康,开展妇女自我保健知识的学习,提倡文明、健康的生活方式。
第六条 监督管理及奖惩办法
1. 创建“巾帼文明岗”领导小组要对照创建工作的标准和要求,结合创建工作计划,经常性开展监督检查工作,促使创建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。
2. 健全管理制度,完善民主监督。建立监督岗、职工工作号牌、意见卡等制度,主动接受服务对象监督; 完善电话咨询业务,要求工作人员认真解疑答惑,加强网上预约系统的使用;同时,规范员工日常管理,开放监督电话、投诉邮箱等强化群众监督机制。
3. 投诉处理:对于服务对象投诉,应协调有关部门和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情况,并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。当调查结果与投诉事实不符时,应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做好解释工作。
4. 将对文明岗的奖励纳入本单位奖励机制,与工资奖金、入学深造、晋级晋职等挂钩,对获得“巾帼文明岗”荣誉称号的集体和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;要借助新闻媒介大力宣传文明岗及其成员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。
第四章 附则
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